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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之窗201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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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编辑: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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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点评:汽车三包规定不宜仓促出台(2012-2-17)

  汽车“三包”规定已经酝酿了7年,迟迟未能出台。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认为,汽车“三包”主要是对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相关的民事行为予以规范。他表示,国内绝大多数汽车企业对汽车“三包”是支持的,汽车“三包”出台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但是,不少汽车企业和经销商,以及法律界人士和刘司长的看法并不尽相同。他们认为汽车产品不同于一般生活消费品,技术复杂、制造成本高、价值链长,使用环境复杂、管理涉及面广,汽车产品实施“三包”面临着“举证难”、“鉴定难”、“索赔难”等诸多问题。特别是缺少权威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体系,难以对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和性能故障做出科学、准确、公正的鉴定。 配套体系也不健全,全面实施汽车产品“三包”,条件并不成熟。

  有分析认为,与发达汽车国家不同,中国刚刚进入汽车社会,二把刀司机大量存在,不少汽车质量问题是由于操作不当而造成的。因此,在中国成实行汽车“三包”,关键是判断到底是汽车质量问题还是消费者操作不当所致。

  目前国内缺少公正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在第三方鉴定机构体系建立之前,汽车“三包”根本无法执行。

  汽车“三包”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有利于提高汽车产品的质量,是一件好事。但是,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仓促出台一个不完善的政策,不但难以执行,还有可能增加纠纷和激化矛盾。

  有观点认为,不管条件成熟不成熟,先出台再说。但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一个法规或者规定出台后无法执行,等于是一张废纸,是一件很不严肃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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