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指标信息相关分类说明

 

经济指标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

·行业分类说明

分类号
类别名称
说明
3721
汽车整车制造
指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车辆,并主要用于载送人员和(或)货物,牵引输送人员和(或)货物的车辆制造。还包括汽车发动机的制造。
3722
改装汽车制造
指利用外购汽车底盘改装各类汽车的制造活动。
3731
摩托车整车制造
指不论是否装有边斗的摩托车制造。
3725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指机动车辆及其车身的各种零配件的制造。
3724
汽车车身、挂车的制造
指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行驶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的制造。
4122
汽车及其他用计数仪表制造
指汽车、船舶及工业生产用转数计、生产计数器、里程记录器及类似仪表的制造。
3732
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指摩托车的各种零配件的制造。
3991
车辆专用照明及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
指交通运输工具(如机动车、船舶、铁道车辆等)专用电力照明及信号装置,各种电气音响或视觉报警、警告、指示装置,以及其他电气声像信号装置的制造。
3940
电池制造
指以正极活性材料、负极活性材料,配合电介质,以密封式结构制成的,并具有一定公称电压和额定容量的化学电源的制造。包括一次性、不可充电和二次可充电,重复使用的干电池、蓄电池,以及利用氢与氧的合成转换成电能的装置,即燃料电池和利用太阳光转换成电能的太阳能电池的制造。
2930
橡胶零件制造
指各种用途的橡胶异形制品、橡胶零配件制品的生产。
3726
汽车修理
指专业汽车修理企业进行的修理活动,但不包括非汽车修理厂(即规模较小的路边修理服务部)的修理和维护。
3512
内燃机及配件制造
指用于移动或固定用途的往复式、旋转式、火花点火式或压燃式内燃机及配件的制造。但不包括飞机、汽车和摩托车发动机的制造。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划分

  1998年8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规定》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为划分对象。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规定执行。

  《规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

  1)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5)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6)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7)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8)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9)其他企业是指上述第三条至第九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2)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3)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4)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3.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3)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算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工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2000及以上
300-2000以下
300以下
销售额
万元
30000及以上
3000-30000以下
3000以下
资产总额
万元
40000及以上
4000-40000以下
4000以下
 
建筑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3000及以上
600-3000以下
600以下
销售额
万元
30000及以上
3000-30000以下
3000以下
资产总额
万元
40000及以上
4000-40000以下
4000以下
批发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200及以上
100-200以下
100以下
销售额
万元
30000及以上
3000-30000以下
3000以下
零售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500及以上
100-500以下
100以下
销售额
万元
15000及以上
1000-15000以下
1000以下
交通运输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3000及以上
500-3000以下
500以下
销售额
万元
30000及以上
3000-30000以下
3000以下
邮政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1000及以上
400-1000以下
400以下
销售额
万元
30000及以上
3000-30000以下
3000以下
住宿和餐馆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800及以上
400-800以下
400以下
销售额
万元
15000及以上
3000-15000以下
3000以下

说明:①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②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③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