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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第六十八批)、第三阶段(第二十五批)和第四阶段(第一批)排放限值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2008-01-22 [ 字体: ]
来源: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对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经审核,现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第三阶段排放限值的第二十五批和符合第四阶段排放限值的第一批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对第六十八批符合《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2—2002)、《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622-2002)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的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附件详细内容见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sepa.org.cn

    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25批)

     2.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68批)

     3.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1批)

     4.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5.公告变更

     6.撤销国家第Ⅱ阶段环保达标车型目录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六:

撤销国家第Ⅱ阶段环保达标车型目录

    依据《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自2008年1月1日起撤销以下文号公告中重型柴油机、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机、重型燃气车的国家第二阶段环保达标型式核准目录(第二批至第五十六批):

    环发[2002]135号、环发[2002]152号、环发[2002]165号、环发[2002]176号、环发[2002]187号、环函[2003]21号、环函[2003]44号、环函[2003]77号、环函[2003]101号、环函[2003]136号、环函[2003]177号、环函[2003]198号、环函[2003]234号、环函[2003]261号、环函[2003]299号、环函[2003]317号、环函[2003]340号、环函[2003]361号、环函[2004]19号、环函[2004]36号、环函[2004]66号、环函[2004]105号、环函[2004]156号、环函[2004]188号、环函[2004]247号、环函[2004]274号、环函[2004]328号、环函[2004]369号、环函[2004]409号、环函[2004]465号、环函[2005]2号、环函[2005]7号、环函[2005]10号、2005年 第15号、2005年 第23号、2005年 第28号、2005年 第31号、2005年 第40号、2005年 第44号、2005年 第50号、2005年 第54号、2005年 第61号、2006年 第5号、2006年 第9号、2006年 第15号、2006年 第20号、2006年 第23号、2006年 第28号、2006年 第35号、2006年 第43号、2006年 第54号、2006年 第58号、2006年 第64号、2006年 第74号、2007年 第8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各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应停止上述车、机型的制造和销售。经核准后的库存车可销售至2008年6月30日,自2008年7月1日起,停止所有只符合国Ⅱ排放标准的汽车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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